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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工资漏发1/3,本月工资未发(实际上班半个月,交接),现已离职。由于上月跟客户发生纠纷,已做赔偿处理。但公司要求扣除未发的全部薪资作为处罚,这样是否合理?是否应该依据公司处罚条例来扣除费用,能否拿回应有工资

劳动纠纷 2022-10-03 14: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能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若是被扣除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会被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若是仍然不支付的,应当向劳动者赔偿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金额。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若劳动者无故离职,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单位扣发当月的工资是合法的,但是每月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具体则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扣除。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不能扣发全月工资。扣发全月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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