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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男朋友玻璃划伤了脸,可以告他吗

损害赔偿 2022-10-04 07: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故意伤害一般是不可进行自诉,但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进行自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一级的,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起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故意伤害如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起诉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去提自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故意伤害的行为比较经的,检察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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