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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请教一下,父母出资买房写女儿的名字,买后又让女儿签订承诺书,内容为:

女儿认为,此房为父母养老住房,从未承诺给本人,以本人名字购买是为了规避二套房税收。女儿承诺: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如出售抵押,赠与等。父亲为该房屋实际或事实权利人,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如居住,出售抵押等,女儿将予以配合。

请问律师,如果女儿签订这个承诺书,是否此房产就是父亲一人财产,承诺书中写道父亲为事实权利人是否母亲无权左右这套房产,不为父母的共同财产?若父亲一人出售抵押不需经过母亲同意?母亲有权

离婚 2022-10-05 08: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父母出资买房写孩子名,为保证父母权益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与子女签订协议,在协议中表明房子是由父母出资的,如果将来孩子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可以收回。当父母双方去世后,房产归子女所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父母双方可以与子女签订协议,在协议中表明房子是由父母出资的,如果将来孩子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可以收回。当父母双方去世后,房产归子女所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父母参与出资买的房不是就算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个人的名字,是一方的个人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写的双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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