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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今年28周岁,因去年创业失败,期间透支了一张信用卡没还,额度4万人民币左右「有半年左右没还」银行要求一次性还清加利息总额6.7万人民币,但无力一次性偿还。今天收到法院民事诉讼状,法院传票,举证通知书。要求出庭。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我每月能还2500元,有和银行协调的可能吗,可以减少利息吗?因去年创业失败,法院传票,举证通知书。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有和银行协调的可能吗,可以减少利息吗?

银行 2019-05-16 10: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婚姻债务中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对于夫妻双方中一方的信用卡透支问题,应当依照上述情况,确定为个人债务的有个人处理,不满足上述情况的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则由双方承担。
  •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有的价款为10万,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为2万;主债权的利息为3万;主债权为20万。
    (1)如果先清偿费用和利息,则只能清偿5万主债权,剩余的主债权为15万,并按照15万继续计算利息;
    (2)如果先清偿主债权的话,则可以清偿10万主债权,剩余的主债权为10万,那么原先的利息和费用都未得到偿还,而新的利息是按照10万继续计算的;
    由此可见,如果先清偿主债权,当发生无法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会损失利息收益,因此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惩罚债务人的目的。
  • 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
    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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