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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如果品名用到我的名字,这算不算侵权行为?

损害赔偿 2022-10-06 07: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将他人姓名作为商标名称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权。如果他人姓名已经提前注册未商标,那么后使用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构成侵权他人商标权;如果他人姓名并未注册,则未侵犯他人商标权;如果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使用他人姓名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引用他人作品不构成侵权:
    1、因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注明作者和作品名称;
    2、引用部分不属于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
    3、未对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名称侵权行为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名称权。名称侵权赔偿: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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