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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伤五级伤残,我这里平均工资是一个月3200,请问能赔偿我多少

工伤赔偿 2018-07-16 16: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如何计算工资? 工伤认定结论未出来之前,应发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认定工伤以后,停工留薪期待遇单位一定要补发。至于该职工是计件工资制,一般来说对他进行工资补发按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工资的70%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 <
    0.05,另眼矫正视力≤
    0. 2~
    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 <
    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
    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 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 >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 >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 肺叶切除术;

    38)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 <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
    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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