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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还款

抵押担保 2022-10-06 1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间借贷活动中担保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民间借贷中,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向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担保人。如果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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