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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2019-02-26 22: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私自非法领养别人的小孩不能因为当事人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就成了合法领养。  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只是计生法律法规对非法领养小孩的当事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理,但并不因为接受了行政处理,原非法的行为即变成了合法。
      也就是说,只有在处理后接受了改正,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合法的领养手续后,你们的领养行为才成了真正的合法领养。  也只有在合法领养的状态下,户籍登记机关才会为你的孩子落实户籍登记。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1、送养小孩,要求对方给了一些营养费,是否涉嫌拐卖儿童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3、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法律链接:  1)《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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