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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在快30年了??当时已200元跟别人购买的土地,到现在他想要回去,可以要回去吗?

房产纠纷 2022-10-06 15: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返还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为: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使用权人没有法定的抗辩理由,不能进行抗辩。因为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被国家收回后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被司法机关查封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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