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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妹妹是一名三级精神残疾病人原先监护人为我老公,16年由于我老公过世监护人变更为我本人。现因为家庭经济原因无法赡养我老公的妹妹,我老公的妹妹还有一名亲姐姐但不愿意赡养也未向我支付赡养费。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变更监护人为我老公妹妹亲姐姐。

婚姻家庭 2022-10-07 0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老年人的监护人是可以变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才有监护人,其监护人首先是配偶,配偶没有监护能力的由2其子女担任监护人,有多个子女的,可以由子女协商确定监护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老人监护人变更的方式:若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指定其他人作为自己的监护人。若老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就原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举证,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 申请变更监护权首先应在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变更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判决。法律依据:申请变更监护权首先应在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变更请求。
    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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