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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是否可以签订施工合同,并且合同款项直接汇入分公司?

建筑工程 2022-10-07 01: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分公司没有成立一般不可以签合同。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经登记可以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但没有成立尚未取得执照的分公司不得随意签订经营合同。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施工合同可以与分公司签订。虽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分公司可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其民事责任也是由总公司承担。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建筑企业分公司不可以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建筑企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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