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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点小事儿子把妈赶出家

损害赔偿 2022-10-08 00: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父母将已经成年的子女赶出家门的行为是不违法的,因其已经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对于没有自理能力的成年子女是有法定的照顾义务的。《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父母遗弃孩子孩子的维权方式:
    1、受害人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受害人所在单位予以劝阻。
    2、受害人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受害人所在单位予以调解。
    3、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受害人可以据此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5、对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侵犯抚养权该带齐起诉书及副本、抚养关系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相关证据材料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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