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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我在某医院检查,说有盆腔炎。后面做了一系列的治疗和打点滴,共花费3600元左右。然后10月11日我去另外一个医院做检查,发现我是没有得盆腔炎的。这种情况我能怎么合理保护我的权益?

医疗纠纷 2022-10-08 0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赔偿。协商解决赔偿的,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索赔数额较高的,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
    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 在检查过程中出现医疗损害的,如果能证明是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医疗机构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 患者在医院检查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的,如果能够证明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医疗机构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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