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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17个月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到劳动局咨询后,工作人员告诉我用工超过已经超过一年,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只能得到2017年1月之2017年4月的双倍工资补偿,也没有说单位应补交我的社会保险,我月工资3000元,请问我具体能得到多少补偿?期间17个月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只能得到2017年1月之2017年4月的双倍工资补偿,请问我具体能得到多少补偿?

劳动纠纷 2019-03-27 07: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在工作中受工伤导致伤残,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与签订什么种类的劳动合同没有关联性。因此,不解除劳动合同也有赔偿。但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两项赔偿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才支付。
    如果将来终止劳动关系,要按将来的标准进行赔偿。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
    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 1.如果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种情况下,参保还是很有必要的,相当于个人社保缴费年限一次性增加,这种机会不可多得。建议你向亲戚朋友借一些钱,最好也交上。
    2.如果因为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种情况下你可以选择不补缴,就视为保险中断,也没太大关系,只要以后累计缴满15年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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