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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 2022-10-08 14: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验收质量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但没有利润请求权;如果质量不合格但可修复的,承包人需承担修复费用。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优先权,但必须是经建设单位同意或施工总合同中约定的实际施工人。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其逾期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 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权,但必须是经建设单位同意或施工总合同中约定的实际施工人。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其逾期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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