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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生病去世了,大哥的几个孩子,最大的上初中,最小的准备上小学了,如果大嫂不想在原来的家里呆下去,孩子怎么判?听取孩子的意愿吗?孩子原来是留在农村老家读书,是奶奶和大哥在家照顾,大嫂在外地打工很少照顾孩子,孩子跟她也不亲!

教育 2022-10-08 16: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父母死亡的,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抚养能力的兄姐都可以争取抚养权。各方就抚养权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抚养人死了孩子抚养权的解决办法:依法应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抚养孩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即对子女抚养的权利。父母去世后其子女抚养权首先应该归祖父母外祖父母,再是兄姐,再次是亲密的其他亲属朋友,再次是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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