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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主卖号,我钱付完了去不给我号,金额500,

损害赔偿 2022-10-09 03: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法典》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不成,如果协商不成的,则买受人可以到出卖人的营业地付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 客户不给钱的办法:
    1、当事人可以跟客户进行协商,请求其支付价款;
    2、如果不能达成协商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客户支付价款,如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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