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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开展工作期间甲方不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多次催促无果,后因各种原因,甲方希望协商解除合同,但不愿足额支付之前发生的相关费用,双方在解除合同联系函中就相关费用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建筑工程 2022-10-10 20: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同未到期,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若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解除合同赔偿金的结算应当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及时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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