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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租我的房子一年??于2019年10月27日到期,在9月底说想多租三个月?到2020年1月27日,我同意?并要求付三个月租金,但租户说没钱,到10月底一定付,到了10月26号?突然说家里有急事,不租了?,三个月租金也没付,我很生气??但合同没有注明这种突发情况怎么赔偿,现在咨询??合同法中有这方面的赔偿要求吗?如果没有,怎么要求赔偿?

房产纠纷 2022-10-11 12: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解决租金纠纷的方法:
    1、双方当事人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问题进行协商;
    2、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房租没到期租客违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不得超过租赁期内总房租数额的30%。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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