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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初犯!,没有过犯罪记录会如何量刑?现已刑拘。

综合法律 2019-03-17 11: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仅仅是个人吸毒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和《禁毒法》),中国刑事处罚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468个(类)罪名中并没有吸毒罪。
    但是吸毒行为往往又参杂了“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等犯罪行为,所以吸毒的人很容涉罪受罚。
    对于吸毒行为(一般指初涉、在一定场所吸用或受他人蒙蒙蔽吸用)是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治安处罚法》和《禁毒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施以戒毒治疗、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对吸毒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予以刑事处罚。对此,在《治安处罚法》、《禁毒法》、《刑法》中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 贩卖、制造、运输毒品判死刑的量刑标准:   
    一、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2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在1500克以上不满2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贯贩毒的;武装贩毒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贩毒又开设“烟馆”容留他人吸毒的;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贩毒活动的;贩毒犯在劳改期间脱逃后又进行贩毒的等。
  •   在我国,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违反刑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以上(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毒品的吸毒者才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吸毒者同时容留他人吸毒,或者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时构成犯罪;再或者同时构成了其他相关的毒品犯罪时,吸毒者才可能受到处罚。
  • 容留他人吸毒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最多可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拘留只是强制措施,是要被判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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