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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经被逮捕了,现在委托律师还能办取保候审吗?

2019-01-09 17: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 :
    1.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
    2.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3.
    3.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该案属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需要分几种情况分析:首先,如果A公司所有的A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那么属于可能侵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为什么说是可能?因为驰名商标需要个案认定,不是原来是驰名商标的就一定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说原来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了,现在再认定的可能性比较大. 其次,如果A公司所有的A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或者没有在本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因为没有在中国注册,所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甲公司的出口行为不得涉及到A商标的注册国.否则在该国就可能构成侵权. 关于能否要求海关扣押问题,我国海关扣押分两种情况:1主动扣押,这种情况是权利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备案,海关在查验进出口时就会主动扣押. 2被动扣押,这种情况下是权利人自己发现了他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侵权产品即将出口或进口是请求海关扣押该批货物的情况. 两种情况下,权利人都需要出示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否则海关不会扣押,且需要提供担保,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法律措施,否则海关将放行.

  • 1、从商标权人自己进行商标管理的角度来说,“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个人认为,由此可得出,如果只是在一类上注册了商标,却在多类上使用,那么停止了注册的一类的使用,没有注册的类别上继续使用的,虽然也是一种实际的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却不属于商标局认定商标权人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依据(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2、从维权的角度来说,其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如需帮助请来电或找李永律师当面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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