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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龙社区八社,现在户囗在蒲吕的,2017年白龙社区八社承包土地被铜梁区征用,我的土地承包地在白龙社区八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也有我的名字,现在白龙社区八社按人头分土地补偿款,并把我土地承包地征用,不补偿我土地补偿款,按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我应该有补偿款,现在我应该走什么程序申请分得土地承包补偿款。

征地补偿 2018-12-26 07: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征用简称“征地”。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 村民可向乡政府申请征地补偿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乡政府作为征地行政组织者,其所发布的征地补偿标准等信息属于政府部门依法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 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包括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争议及其收益的分配争议、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争议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分配发生的争议,从审理情况看,实践中对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争议少,只有3件;主要集中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不满引起的纠纷。有些地方土地部门在办理有关征地手续时,土地征收补偿费项目没有进行细化,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一为征地款。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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