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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网上败坏我的名声,我可以告他吗

损害赔偿 2022-10-12 09: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为人在网络上恶意诽谤他人的,可以告。如果涉嫌诽谤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告诉,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如果构成名誉侵权的,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道歉或者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地应当为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只要满足这两个地点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就这个理由提出诉讼的请求。但是如果是网络侵权的,则一般以侵权的媒介所在地为侵权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侵害行为人若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人作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行为。行为人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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