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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在社区戒毒期间,容留他人吸毒,怎么判?要不要承受两个处罚

刑事辩护 2019-05-16 10: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 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 关于社区戒毒的刑事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 涉毒品的犯罪主要在刑法当中有规定,至于容留他人吸毒最少判多久,可以从法律规定中得到结论。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并处罚金,根据具体的情节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从重处罚”也是在这个幅度内从重,不会超过三年。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已满16岁的未成年人容留他人吸毒情况来看,应当从轻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主要以教育未成年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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