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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项目,施工方安装的钢筋直径偏小,未到达图纸设计要求,图示为8mm,实际为7.4mm,请问这部分钢筋是否可以鉴定工程造价?

产品质量 2022-10-13 11: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材料是:
    1、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
    2、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3、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等资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 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可以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这时候会予以释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及认定: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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