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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好意思打扰了!我想找你们咨询一个案子:我是一名一名退休人员,原被一家企业聘用为财务总监,签订了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员工名册和工资表排名第四,工资每月统一打入每人工资卡中。由于该企业股东内讧,导致工资不能按月发放,欠我8个月工资,我当即申请辞职。后来,我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其应支付工资及诉讼费。原企业上述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我又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于现企业申请破产,管理人将我的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经我再三提出申请,管理人仍坚持其己见,并叫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我这个案子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的话,我将聘请你为我代理。

诉讼 2019-01-08 07: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
    (4)企业成立时投足资本的验资报告,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投足的验资报告;
    (5)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资产情况(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企业投资情况(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联营企业、独资公司等);
    (9)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
    (10)企业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11)企业债务人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2)企业债权人情况表,列明企业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3)企业为他人以及他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情况;
    (14)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企业破产,既不需要仲裁,也不需要起诉,由人民法院制定的管理人组织清偿,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优先清偿。《破产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离婚时,一方未出庭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应该根据具体的案由和诉讼金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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