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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网贷,留的紧急联系人是我,用短信发涵给我,我要负责法律责任吗

损害赔偿 2022-10-14 10: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款的紧急联系人一般不要负法律责任。因为紧急联系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只有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才需要承担享有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银行贷款的紧急联系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紧急联系人并不是担保人,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时偿还借款的,则需要根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紧急联系人是不用付法律责任的。紧急联系人不属于借款合同当事人,也不参与相关活动,不受该合同约束。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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