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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2012年我家在建房的时候,由于包工头管理不善,致使一名工人在上楼板的过程中摔伤了脾脏,后背当事人告到了法院。法院判定包工头负主要赔偿责任,我负连带赔偿责任。2014-2016年我一个人把所有的赔偿都结清了。请问律师:我现在能不能向包工头发起追偿?需要什么手续材料?谢谢!

工伤赔偿 2022-10-14 11: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身损害赔偿垫付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因为员工的职务行为损害第三人人身权利,用人单位或雇主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但员工只有一般过失的则不能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如果包工头有过错的,需要对受伤的施工人员进行赔偿;而施工人员自身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施工人员受伤的,则施工人员可要求第三人赔偿,或者请求包工头补偿。
    包工头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当事人为包工头打工受伤,一般可由包工头和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来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当事人可请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请包工头承担补偿责任。包工头在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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