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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婆是去年十月底领证,十一月按揭商代买房,首付款共四十多万,完全是我个人前几年挣得工资加上她从父母和朋友借来6万(后来我提取公积金把这6万还了。)支付的首付,当时因为工作原因不能到场过户,所以就公证委托由她全权负责买房手续,主贷人写的是她,并且房子写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共有)。婚后房贷都是我一人的工资还的(她是主贷人,所以每次都是我把工资全部打给她来还),她从二月中旬才开始上班且工资从来都是自己花。现在刚结婚一年闹离婚,她要跟我争房产。另外,在我们婚前她父母也贷款买了一套房,但她一直在还(每月她和她父母各还一半贷款),我们结婚后也是继续在还。

针对我的情况,如果离婚上法庭,请问律师:1、我能主张全部要回我的首付款吗?2、实际从买房到现在她都没出过钱,她能主张争得房产吗?如果有,具体是怎么分配?3、对于他父母那套房子,婚姻期间她也在还房贷(负担一半房贷),我能主张那套房子增值部分价值吗?怎么分配?

请律师针对我的情况逐条回答,并说明打官司的胜率。

在线等,急应。

离婚 2018-12-30 05: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0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1】在婚姻期间妻子卖淫,丈夫带着证据起诉离婚,法院要调解,调解不成,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可以判决离婚。妻子卖淫,公安机关应该拘留妻子,进行罚款。【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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