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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有权利赶走合伙人吗

合伙企业 2022-10-15 15: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人一般不能赶走合伙人。我国法律规定,将合伙人除名,需存在以下情形,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按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人不可以赶走合伙人。将合伙人除名,需存在以下情形,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人不可以随意赶走合伙人。但是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拒不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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