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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货款打人法人账户,然后法人把款用到别的地方,是属于挪用公款吗?

公司企业 2022-10-16 06: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公司货款打入个人账户是违反《会计法》及财务会计准则的行为,还有逃税的嫌疑,是违法行为。  
    2、如员工个人未经单位同意,将收取的货款直接打入个人账户的,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挪用资金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只是个人进行走账,也可能涉及到逃税的问题,也是违法的一种行为,如果被发现了,会被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甚至是受到刑事处罚等。所以走账是违法的,不论是以哪种形式进行的,都是违法的,都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依据:
  • 有以下构成要件可以认定挪用公款罪: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3、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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