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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房产是男方爷爷的名字,男方父亲先于爷爷奶奶去世,另有几个姑妈,男方从小由几个姑妈共同抚养长大。由于要结婚,婚前男方姑妈知道要拆迁,书面承诺放弃爷爷房产由侄子继承但未公证,并口头承诺结婚后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后登记。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结婚所欠债务。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狂躁症),男方及其家人仍试图隐瞒欺骗。女方有对姑妈尽到照顾的责任并且有过身孕(孩子不健康未生下来)。男方婚后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借款用于经营,亏损后女方承担了大部分的还款。男方上班每年都是做几个月然后就没有工作闲赋在家。女方工作忙,家务有做但是男方承担的多一点。拆迁后姑妈主张要分割安置房,承诺分割的老房面积会按拆迁价值归还,后并未兑现。夫妻双方约定如姑妈未能兑现承诺,拆迁所得的所有房产归女方所有,现金归男方所有,如姑妈兑现承诺,则仍属共同财产。现男方不愿意跟姑妈协商解决经济纠纷,每次都由女方出面协商,现在姑妈姐妹不和,侄媳妇跟姑妈不和,夫妻关系也受到影响,经常吵架或者打架,男方不愿意离婚。如果女方起诉离婚,签订婚内协议时男方精神正常,房产证是夫妻双方的名字,这样的婚内协议有效吗?如果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会不会支持,对于财产分割会不会有影响?如果女方起诉离婚,这样的婚内协议有效吗?对于财产分割会不会有影响?

离婚 2019-05-26 10: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内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1、分居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悬殊的,相差部分多得财产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2、财产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影响。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财产协议关于一方财产的约定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财产完全属于自己,二是一方财产部分或全部赠与另一方;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忠实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在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答,就持上述观点指出当然,也有一些法院认为忠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可其效力。  婚内协议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重大的影响,一旦进入离婚程序,由此而带来个人及共同财产分割等许多问题。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有着很大的作用,稍有不慎就会使自己陷入财产分割的纠纷之中,最好咨询资深律师,在签订或诉讼时谨慎对待婚内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 1、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法》赋予的权利,当然,如果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分割,法律也允许;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子女已经是成年人,与分割财产没有关系。
  •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均分 债务共同偿还 子女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包括夫妻约定归一方的房产),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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