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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上班参与了与产品价格不符的销售要付什么责任

工伤赔偿 2022-10-16 11: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有以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商业贿赂;
    2、虚假宣传;
    3、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公司不给销售提成,销售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会被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若是仍然不支付的,应当向劳动者赔偿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金额。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1)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2)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3)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4)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5)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6)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7)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8)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9)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10)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
    (11)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12)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3)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14)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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