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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要离婚,但是有一个房子在还贷款,还有十年才能还完,这种情况下怎么样才能离婚,房子怎么办

离婚 2019-06-11 13: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 属于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买房并共同还贷,至丈夫去世之日止,已交付的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后妻子一人还贷的部分为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有一半应作为丈夫的遗产。按照《继承法》规定,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信用卡逾期注意社么逾期一次只要及时还款对贷款影响不大,一共有13种情况在银行眼里将留下不良记录,影响贷款:
    1、信用卡连续三次、累计六次逾期还款。
    2、房贷月供累计2至3个月逾期或不还款。
    3、车贷月供累计2至3个月逾期或不还款。
    4、贷款利率上调,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产生欠息逾期。
    5、水、电、燃气费不按时交款。
    6、个人信用卡出现套现的行为。
    7、助学贷款拖欠不还款。
    8、“睡眠信用卡”不激活还是会产生年费,若不缴纳就会产生负面的信用记录。
    9、信用卡透支消费、按揭贷款没有及时按期还款。
    10、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
    11、个人信用报告还会记录法院部分经济类判决。因此,欠账等经济纠纷也会影响信用记录。
    12、手机扣费与银行卡扣费挂钩,在手机停用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欠月租费而形成逾期,也会造成不良记录;
    13、被别人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产生信用卡欠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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