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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我去其他公司上班,我不是很愿意去,迫于各种压力还是去了,但是我的劳动合同还在原公司,也没有办理离职,社保,公积金等关系也还在原来的公司,去上班的新公司也没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是新公司发放的,因为原来的公司的原因,我现在准备离职,我可以起诉原来的公司吗?以什么理由,可以获得什么补偿呢?

劳动纠纷 2022-10-16 15: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合并后劳动关系仍存续的,新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果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且新公司不裁员,工资、福利和五险一金和合并前一样、或略有增加的,劳动者无权要求赔偿。但劳动者与新公司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员工与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工会或者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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