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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要回货款(一部价值5000元以上的IPHONE7 PLUS32GB手机)

2016年11月,个人在中东阿联酋利用渣打银行卡购买了一部iphone 7 plus 32G 磨砂黑手机,价值3099 AED(AED, 迪拉姆,阿联酋国家货币)。

因为自己爱人在国内已经办理了手机套餐,因而此部手机准备转让。我同事(关系)王某,得知后,说他能帮我处理掉这个没有拆封过的手机,处理费用约谈2950AED(因为该手机在2016年11月,在阿联酋当地才有登陆销售)。然后从我手中取走手机。

直到2017年2月,我一直催促他,他就一直拖着,说别人已经需要这个手机,但是过几天就会给钱(我和同事王某在不同的工作地点办公)。直到2017年4月,我要求他退还手机,因为近半年时间,他一直拖说没有处理掉,我准备自用,在这种情况下,他才说,手机已经给他当时女友的家人用了。因为才谈的一个女友,暂时手头上有点紧,希望暂缓还钱。我当时要求,从同事兼朋友角度来考虑,希望他尽快还钱,同时口头要求最迟还钱时间不得超过2017年11月。

2017年10月,他以家里有急事为由,申请回家处理事情,然后就再也没有回来。

在此期间,我多次与他通过微信与QQ,包括电话联系,要求归还这笔钱,他也表示,他认可这笔费用,会近几天就还款。

后期,我正式以微信方式沟通。注明上面所述的情况,要求还钱,以此做为以后起诉的证据。在每次对话中,他也表明会还钱。而且许诺归还期限。

2018年2月2日,第一次沟通。他承诺飞迪拜,过来还钱。失信。

2018年2月7日,第二次沟通。他承诺会还。但没有说明期限。

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沟通,承诺10天内还钱。失信。

2018年3月30日,第四次沟通,承诺几天内还钱。失信。

2018年4月11日,第五次发消息沟通,不回,打电话不接。

2018年4月22日,第六次发消息,告诉要起诉他,他仍不回信息。

债权债务 2019-01-08 22: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客户欠账是直接行为人,单位可以直接向客户追讨,客户不予支付,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客户支付。客户仍然拒绝的话,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对方名下的财产。但是单位直接要求业务员承担损失的做法不妥,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业务员可以劳动者的身份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7、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债权人应提供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的事实依据,借款亦应提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证据。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
    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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