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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过户费,业主要多收三万元,我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22-10-16 16: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拆迁时的费用,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一般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征地拆迁费,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征地拆迁分为颁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协商、进行裁决、实施拆迁五个阶段。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拆迁安置房过户费的计算为:买方应缴纳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144平内
    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印花税,房款的
    0.05%;测绘费,
    1.36元/平方米;卖方应缴纳印花税,房款的
    0.05%。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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