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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征收的评估价格有异议,是拿到评估报告后十天内,由承租人自行向房屋评估公司提交复核申请吗?

房产纠纷 2022-10-17 05: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评估价格不服、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 对征收评估报告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或予以公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不服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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