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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保险合同问题。我09年为女儿买了份保险,今天收到保险公司来电说有两项附加险停止续保了。他帮我换另外两个附加险,说是一模一样的,只是名字不同。请问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他是否有权单方面停止续保。谢谢

保险纠纷 2022-10-17 15:0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不续保的,则保险合同应当终止。当事人自愿解除保险合同,经通知保险公司后,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解除。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合同也会自动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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