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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者的酒检不满意,重新申请鉴定就只能用备用血吗?

交通事故 2022-10-18 07: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行为人因醉酒被抽血化验的,一般不可以复检。如果不是因为鉴定单位违规操作等原因,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不予采纳。所以不能提出重新鉴定。鉴定结论要告知当事人,并送达鉴定结论复印件,由当事人签字。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
    二、四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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