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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解除一个人员,合同是2015.9.16-2019.10.1到期,我们在9.24号书面通知他,不在续签,当时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我们按照劳动法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原则,赔偿了4.5个月,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所有多给了一个月就是按照5.5个月工资给他的,当时没有谈妥,10.—10.5我们是国庆放假,一直到10.6号他过来谈,当时还是不肯签字,一直拖到11号才正式签字,终止合同书上当时也是写的11号,他就抓住这个起诉我们,跟我们要10.1—10.11这10天的工资,,我们也很气愤,所以坚决不同意。请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做哪些应对措施,能胜诉

劳动纠纷 2022-10-19 00:3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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