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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捡到别人丢弃的一头病牛,将牛带回家后配种剩下一头小牛,乙知道消息后找到甲要求返还牛和小牛,法律是否支持?

综合法律 2022-10-20 12: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甲将牛卖给了乙但未交付,此时产下的小牛是属于甲的。产下的小牛属于孳息,在交付牛之前产下的小牛,归甲所有,在交付牛之后产下的小牛,归乙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如果甲将牛卖给了乙但未交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此时产下的小牛是属于甲的。但如果已经交付给了乙,乙取得牛的所有权,此时产下的小牛就属于乙方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甲将牛卖给了乙但未交付,此时产下的小牛归甲方,但如果是在交付之后产生小牛的,乙方已经取得牛的所有权,此时小牛归乙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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