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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未满两岁,协议由女方抚养,女方当时口头承诺不要男方抚养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女方私自更改了小孩的姓,男方也没有机会探视小孩。在时过六年后,女方提出要承担并补给之前的孩子抚养费,请问男方在孩子问题上,没有享有权利,应该承担此义务吗?如果要承担,应该怎么承担,权利又该怎么享有?

离婚 2022-10-20 13: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男方不要求女方承担抚养费是可以的,但是需要双方同意。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孩子判给男方的,女方是需要给抚养费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等等
  •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如果孩子归男方,女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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