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是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但是存在两种例外,父债需要子还。第一种,是父母生前经营活动所欠债务。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体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互负连带责任,父母生前因此所负债务逝世后,其子女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第二种,是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如果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不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父母为维持正常生活、医治疾病等向他人所借债务,父母死后这些债务无论有无遗产,一律由有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偿还。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