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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建筑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产品质量 2022-10-21 1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认定房屋质量不合格如下:
    (一)未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
    (三)不具备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四)不具备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未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房屋的质量不合格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房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业主可以拒绝收房,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房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是:
    (一)未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未达到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
    (三)不具备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四)不具备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未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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