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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问一下 承包方不合同履行导致毁约,招标方通告承包方,但不用承包方愿意的与此同时,招标方能单方消除或解除合同吗

招标拍卖 2022-10-22 03: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 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但因合同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需要承担相应的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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