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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被人起诉打伤他人,并要求整容赔款,但是是对方先动手打人,我母亲也受了伤,法院传票已经收到,请问该怎么办母亲被人起诉打伤他人,并要求整容赔款,但是是对方先动手打人,法院传票已经收到

刑事辩护 2019-01-27 10: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轻伤可能性大;
    2、赔偿与实际损失和残疾等级等因素相关;
    3、一般是自付医药费,治疗终结后一并赔偿,加害人预付医疗费的,也属正常;
    4、此案报案可立刑事案件,轻伤刑期一年六个月左右。
    5、报案后作出伤情鉴定,结论为轻伤以上的,刑事拘留、直至判刑。
    6、如果双方协商并有继续保持情侣关系的愿望,还是不报案的为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脊柱四肢损伤
    5.
    9.3 轻伤一级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5.
    9.4 轻伤二级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 故意伤害精神病人如果是轻微伤害,则主张民事赔偿,按照伤害情况及损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判决裁定。如是属于故意伤害致轻伤害以上,则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终结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精神病人属于法律援助对象,可以向当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
  • 你好,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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