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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问:妈妈和继父结婚两年,后期家庭并不和睦,现在查出继父患有精神分裂症,他表现出来的症状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但他并非生活不能自理),我妈妈现在能发提出离婚(他们没有子女)?此外,继父没有养育过我(他们结婚时我已经成年,并在他们婚后3个月就开始工作,没有再向家里要过钱,反而时常补贴家用),我对继父有没有赡养的义务?谢谢1后期家庭并不和睦,我妈妈现在能发提出离婚(他们没有子女)?有没有赡养的义务?

离婚 2019-05-16 04: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老人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笔者认为《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
    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精神分裂患者有可能是忽悠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疾病,这个需要经过专业的医学鉴定。由于与精神病患者不属于骗婚,那么就不能用骗婚的相关法律来处理这种情况,至于如何解决,是无效婚姻或是通过协议离婚等,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拿不定主意可以找个骗婚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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