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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新政策我私自收养的男婴由于没有医学出生证明?落户困难重重怎么办理落户手续户手续?

离婚 2018-07-17 08: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非本地户口在我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由其父母(监护人)携带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身份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市妇幼保健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 落户需要些什么手续呢?


    一、深圳人才引进政策中的落户手续

    通过深圳“人才引进”方式进行落户的落户步骤


    (一)申请

    符合相关条件规定的市外人才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进业务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二)公示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人才引进核准分值的申请人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1、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广州积分入户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注册登录《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系统》网上填报申请表,申报自评分,上传有关申请资料(分辨度清晰的扫描件或者图片),并分别确认提交,以此作为本人提交正式申请依据。


    (二)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完成后,自行打印网上申请表格(需经本人填写诚信承诺和签名确认),到就业地所在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按规定递交与网上申请表格、申报自评分及上传有关申请资料相一致的纸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原件复印件。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将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填报资料进行核对.


    三、毕业生落户武汉的落户手续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两年择业期内在武汉市落实就业单位,并符合落户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选择落户:


    1、毕业生的户口可落在毕业生的固定住所处;


    2、毕业生的户口可落在亲友的户口处;


    3、毕业生可以用人单位的门牌号码单独立户;


    4、毕业生的户口可落在单位的集体户口上;


    5、毕业生的户口可由用人单位所在辖区的公安部门进行专项管理;


    四、东莞企业人才入户手续


    (一)申请企业人才入户需准备哪些资料?


    1、填写《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申请表(单位)》、《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申请表(个人)》各一式三份;(表格可直接从东莞市劳动局的网站或东莞市就业服务网中的“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系统”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镇(街)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记录证明、个人参保证明、劳动合同、暂住证、学历证明、户口迁入部门同意入户证明、及本人具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上海办理收养弃婴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上海市居民为收养的弃婴办理入户需要入户申请书、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入户户主书面同意的意见书、拾获弃婴的报案记录、收养凭证等材料。

    弃婴收养户口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须附当地的户籍资料并提供弃婴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初次入户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原始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


    (8)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小孩的随身物品及《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9)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10)收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1)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2)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3)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5)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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