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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公司担任主管一职,月工资3500元,公司规定月休息4天,且入职时候没有说过满勤的事情,10月1日公司公休,10月有5天的休息时间,发放工资时行政无故说我未满勤说有一天我没有在公司,公司所有员工都可以作证,但是还是扣除我所有休息日和那一天共6日工资,工资表只有2822元,本月11月事假一天休息4天工资表也是扣除我所有休息日工资,这样的算法合法吗?公休是公司让我们休息的,我们休息了还要扣休息日工资,如果休息日没有工资那么一个月的基数就是26天为什么要按照30日来计算,这变相的克扣工资,这样两个月下来工资就损失了1500元,这个情况员工有好多人都是这样的,去劳动局能解决吗?

合同纠纷 2018-12-28 12: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大多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你所诉800元工资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试用不合格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你所讲5天的工资建议你主动去用人单位索取报酬,如不能成功可直接去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如果你能够提供用人单位内部薪资表或者入职培训时关于薪资的相关资料,或许能够证明你们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为800元。如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建议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支付工资。
  • 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一定金额的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上述费用,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这一矛盾有待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加以明确。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被拖欠、克扣工资的四种救济方法。依据我国的有关规定,若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劳动者可通过如下方式维权:
    1.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
    2.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实际上是向当地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审查受理后,对双方进行行政调解。这个方法的好处是,从时间效率上来看,在一线发达城市,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会及时处理纠纷。
    3.劳动者可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首先要弄清楚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哪里,然后进入劳动仲裁委员会后,填写三个表:
    (1)申请书;
    (2)证据材料清单;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因此,申请之前一定要收集好证据,知道单位的正确地址。
    4.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提是先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不能提起诉讼却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另外,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也可以持着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由媒体宣传,许多劳动者对《条例》第二十六条格外关注,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外企国企员工实际薪水比较得到一份好工作后该如何谈薪水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所谓“克扣”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如劳动者所负责生产的产品没有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5.5元。  此外,《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至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条底线,就属于“克扣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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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扣除我所有休息日和那一天共6日工资,如果休息日没有工资那么一个月的基数就是26天为什么要按照30日来计算,这变相的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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